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人用血浆制剂之查验登记|第 3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01-11-06
血浆原料来源之管制: 一、血浆原料来源清单:血浆原料系指「原料血浆(分离术血浆)」及「回收血浆」等用于制造血浆制剂之原料。 (一)血浆原料之规格应符合中华药典。 (二)用来制造血浆制剂之人血浆来源搜集机构(如:国内之捐血中心或经核准之国外机构等),应有血浆管制标准书(Plasma Master File)。内容应明确叙述其来源与管制,包括捐(供)血者之筛选、原料中病原标志之检验、运送方式、保存温度及不合格血浆之处理方式等。 (三)血浆来源将依疾病之发生、健康之要求及监视操作系统之完善,适时做必要之管制。 二、捐(供)血者及血浆混合液(Plasma Pool) 以 anti - HIV 1/2 、anti-HCV 及 HBsAg 之筛检结果应为阴性反应。 三、血浆混合液应有以核酸扩增技术(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chnology;NAT)检测,至少应有对HCV之RNA的NAT检验为阴性的结果报告。 四、NAT 的检测方法:若 NAT 检测方法尚未于我国取得许可证,申请厂商应将其检验规格、方法及灵敏度等,依输血用诊断试剂查验登记之要求,检附相关数据供审查评估。 五、NAT 筛检试验:行政院卫生署将参考其他国家之规定,公告添加之筛检项目及要求。 六、对于血浆原料应有可回溯之追踪纪录(Traceability),对于供血者之健康及受血者之不良反应,应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