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70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后修订: 2025-05-05
公开发行公司申报办理第六十八条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得退回其案件: 一、自该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日起未届满三年。 二、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但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并补提股东会或董事会追认者,不在此限。 三、私募时之对象及人数未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规定。但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并补提股东会或董事会追认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第五项规定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将办理私募有价证券信息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但已经依法处分并缴纳罚锾,且补办申报者,不在此限。 五、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第六项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于有价证券私募股东会召集事由或开会通知中枚举并说明相关事项或分次办理未事先于股东会召集事由枚举并说明相关事项。但已经依法处分并缴纳罚锾,且将应于股东会召集事由中枚举并说明之事项提股东会通过者,不在此限。 六、未依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将私募订价依据、合理性及专家意见,提股东会决议,情节重大者。但已补提股东会通过者,不在此限。 七、公司内部人或关系人认购本次私募有价证券未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情节重大者。但取得证券交易所或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核发同意函者,不在此限。 八、股东会决议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前一年度为税后纯益且无累积亏损之公司,未依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办理,情节重大者。但取得证券交易所或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核发同意函者,不在此限。 九、未依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期间内完成股款或价款收足者。 十、私募有价证券计划无正当理由运行进度严重落后且尚未完成、计划经重大变更或未能产生合理效益。但私募有价证券缴款日距申报时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十一、曾经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限制有价证券买卖,尚未经本会解除限制者。 十二、签证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之查核报告。 十三、签证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之查核报告,其保留意见影响财务报告之允当表达者。 十四、发行人填报、签证会计师复核出具之案件检查表,显示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情节重大者。 十五、私募交换公司债自交付日起未满三年而有行使交换权之情事者。 十六、经本会发现有违反法令,情节重大者。
公开发行公司申报办理第六十八条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得退回其案件: 一、自该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日起未届满三年。 二、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但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并补提股东会或董事会追认者,不在此限。 三、私募时之对象及人数未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规定。但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并补提股东会或董事会追认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第五项规定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将办理私募有价证券信息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但已经依法处分并缴纳罚锾,且补办申报者,不在此限。 五、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第六项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于有价证券私募股东会召集事由或开会通知中枚举并说明相关事项或分次办理未事先于股东会召集事由枚举并说明相关事项。但已经依法处分并缴纳罚锾,且将应于股东会召集事由中枚举并说明之事项提股东会通过者,不在此限。 六、未依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将私募订价依据、合理性及专家意见,提股东会决议,情节重大者。但已补提股东会通过者,不在此限。 七、公司内部人或关系人认购本次私募有价证券未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情节重大者。但取得证券交易所或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核发同意函者,不在此限。 八、股东会决议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前一年度为税后纯益且无累积亏损之公司,未依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办理,情节重大者。但取得证券交易所或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核发同意函者,不在此限。 九、未依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期间内完成股款或价款收足者。 十、私募有价证券计划无正当理由运行进度严重落后且尚未完成、计划经重大变更或未能产生合理效益。但私募有价证券缴款日距申报时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十一、曾经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限制有价证券买卖,尚未经本会解除限制者。 十二、签证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之查核报告。 十三、签证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之查核报告,其保留意见影响财务报告之允当表达者。 十四、发行人填报、签证会计师复核出具之案件检查表,显示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情节重大者。 十五、私募交换公司债自交付日起未满三年而有行使交换权之情事者。 十六、经本会发现有违反法令,情节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