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69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后修订: 2025-05-05
发行人申报私募有价证券补办公开发行时,应检具补办公开发行说明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办理情形。 二、私募有价证券计划之运行效益。 三、最近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及会计师查核报告。申报日期已逾应公告申报各季财务报告期限者,应加列最近一季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及会计师查核或核阅报告。 四、其他经本会规定应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