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9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后修订: 2025-05-05
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经申报生效后,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于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或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办理。但发行人申报发行普通公司债案件应依柜买中心审查准则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外币计价国际债券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柜买中心国际债券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二、除合并发行新股、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发行普通公司债、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及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者外,须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价款,存储于发行人所开立之专户内,并应于价款开始收取前,与代收及专户存储价款行库分别订立委托代收价款合约书及委托存储价款合约书,且于订约之日起二日内,将订约行库名称、订约日期等相关数据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其代收及专户存储价款不得由行库之同一营业单位办理。专户存储行库应俟收足价款后,始可拨付发行人动支,发行人应于收足价款之日起二日内将收足价款之信息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三、除本会另有规定期限外,于经济部核准公司设立、发行新股变更登记核准函送达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内,依公开发行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办理签证,对认股人或应募人交付有价证券,并应于交付前公告之。但不印制实体有价证券者,免依公开发行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办理签证。 四、公司债发行前应与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签订合约书,同意提供发行数据及配合销除前手办理还本付息等作业。 五、办理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者,在其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运用计划完成前,应于年报中揭露计划运行进度;发行公司债者,应于资金募集完成后二日内及公司债发行期间每月十日前,于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输入公司债发行相关数据。 六、应依本会规定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将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计划及资金运用情形季报表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七、上市或上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者,应按季洽请原主办承销商或签证会计师对资金运行进度、未支用资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计划变更出具评估意见,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并同前款信息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八、上市或上柜公司合并发行新股、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者,应于完成登记后一年内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洽请原主办承销商就合并、受让他公司股份、收购或分割事项对发行人财务、业务及股东权益之影响出具评估意见,并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九、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计划项目变更或个别项目金额调整,而致原个别项目所需资金减少金额合计数或增加金额合计数,达所募集资金总额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办理计划变更,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二日内办理公告,并提报股东会追认;其以外币计价之公司债,所募资金应以外币保留或全部以换汇或换汇换利交易方式兑换为新台币使用,否则应报经中央银行核准。上市或上柜公司并应于变更时及嗣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洽请原主办承销商对资金运行进度及未支用资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评估意见,并同第六款信息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十、发行以外币计价之公司债,其募集款项之收取、付息还本及有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者,其价款之返还,应经由指定银行以外汇存款帐户划拨转帐方式办理。 十一、发行以外币计价之公司债,应于每月二十日及终了五日内,于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分别输入截至当月十五日止及前一个月底止之「以外币计价公司债发行余额变动表」(附表三十四),并向中央银行申报。 发行人总括申报发行公司债,于预定发行期间内,第一次发行公司债之申报事项如有变更,应即向本会申请变更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