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3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后修订: 2025-05-05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审核有价证券之募集与发行、公开招募、补办公开发行、无偿配发新股与减少资本采申报生效制。 本准则所称申报生效,指发行人依规定检齐相关书件向本会提出申报,除因申报书件应行记载事项不充分、为保护公益有必要补正说明或经本会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会及本会指定之机构收到申报书件即日起届满一定营业日即可生效。 第一项案件之申报生效,不得借以作为证实申报事项或保证证券价值之宣传。 第二项所称营业日,指证券市场交易日。 本准则所称上市公司,指股票已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查准则)第二章及第四章规定上市买卖者。 本准则所称创新板上市公司,指股票已依上市审查准则第四章规定在创新板上市买卖者。 本准则所称上柜公司,指股票已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以下简称柜买中心审查准则)规定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者。 本准则所称兴柜股票公司,指股票已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规定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者。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告,指合并财务报告,发行人若无子公司者,则为个别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