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6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后修订: 2025-05-05
发行人申报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应检具公开说明书。 发行人申报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分别委请主办证券承销商评估、律师审核相关法律事项,并依规定分别提出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一、上市或上柜公司办理现金发行新股、合并发行新股、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者。 二、兴柜股票公司办理现金增资并提拨发行新股总额之一定比率公开销售者。 三、发行人经证券交易所向本会申报其股票创新板上市契约后,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为初次上市公开销售者。 四、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办理现金发行新股,依第十八条规定提拨发行新股总额之一定比率对外公开发行者。 五、募集设立者。 六、发行具股权性质之公司债有委托证券承销商对外公开承销者。 证券商符合本会所定财务业务条件者,得免委请主办证券承销商评估。 第二项规定之法律意见书及评估报告总结意见,应刊载于公开说明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