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71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后修订: 2025-05-05
公开发行公司依法私募有价证券,经本会同意办理公开发行后,应自本会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换发有价证券,并于换发前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 前项经补办公开发行之有价证券,嗣后向证券交易所或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申请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者,应采帐簿划拨交付,不印制实体方式为之,并免依公开发行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办理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