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0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4-28
证券商有会计变动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计政策变动: (一)会计政策系指证券商编制及表达财务报表所采用之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及实务。 (二)若证券商为能使财务报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对证券商财务状况、财务绩效或现金流量之影响,提供可靠且更攸关之信息,而自愿于新会计年度改变会计政策者,应将变动之性质、新会计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关信息之理由,及改用新会计政策追溯适用变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响项目与预计影响数,及对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余之实际影响数等内容,洽请签证会计师就合理性逐项分析并出具复核意见,作成议案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申请本会核准。经本会核准后证券商应公告申报改用新会计政策之预计影响数及签证会计师之复核意见。 (三)如自愿于新会计年度改变会计政策者有国际会计准则第八号第二十三段所定,该变动在特定期间之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之决定在实务上不可行之情形,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八号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规定计算影响数,并将追溯适用在实务上不可行之原因、会计政策变动如何适用及何时开始适用等内容,洽请签证会计师就合理性逐项分析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变更会计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见之影响表示意见后,依前揭进程规定办理。 (四)除前目影响数之决定在实务上不可行外,证券商应于改用新会计政策年度开始后二个月内,计算会计政策变动追溯适用之变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响项目及实际影响数,及对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余之实际影响数,提报董事会通过后公告申报并报本会备查;若会计政策变动之实际影响数与原预计数差异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且达前一年度收益百分之一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上者,应就差异分析原因并洽请签证会计师出具合理性意见,并同公告并申报本会。 (五)除新购资产采用新会计政策处理,得免依前开各目规定办理,及于会计年度开始日后自愿于法规调整施行当年度改变会计政策者,洽请签证会计师出具复核意见、提报董事会通过及公告,并检具相关数据报本会备查外,其余会计政策变动若未依规定事先报经核准即行采用者,采用新会计政策变动当年度之财务报告应予重编,俟补申请核准后之次一年度始得适用新会计政策。 (六)证券商股票每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者,第四目有关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之规定,以资产负债表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百分之二点五计算之。 二、会计估计值变动: (一)会计估计值系指证券商采用衡量技术及输入值估计财务报表中受衡量不确定性影响之金额。 (二)会计估计值变动中属折旧性资产耐用年限、折旧方法与无形资产摊销期间、摊销方法之变动、残值之变动及其公允价值之评价技术变动所致者,应将变动之性质、变动能提供可靠且更攸关信息之理由,洽请签证会计师就合理性分析并出具复核意见,作成议案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申请本会核准,并比照前款第五目有关规定办理。 前项所称之公告申报,系指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