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3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4-28
证券商依规定同时经营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业务二种以上者,其会计事务应依其业务种类分别办理。证券商依期货交易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兼营期货业务,其期货部门之会计事务应依期货交易法规规定办理。证券商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兼营票券金融业务,其票券金融业务部门之会计事务应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规规定办理。证券商依信托业法第三条规定兼营信托业务之特定项目,其信托业务部门之会计事务应依信托业法规规定办理。 金融机构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兼营证券业务者,其会计事务之处理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关金融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但有关证券业务之会计事务及财务报告,仍应依本准则之规定办理。 证券商经营之证券业务种类依其业务性质分设部门营运者,其会计事务得依其分设之部门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