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 7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后修订: 2026-01-30
入境旅客于入境时,其行李物品品目、数量合于第十一条免税规定且无其他应申报事项者,得免填报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得经绿线台通关。 入境旅客携带管制或限制输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填报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经红线台查验通关: 一、携带烟、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条免税规定。 二、携带外币、香港或澳门发行之货币现金总值逾等值美币一万元。 三、携带无记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国或外国行使权利之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逾等值美币一万元。 四、携带新台币逾十万元。 五、携带黄金价值逾美币二万元。 六、携带人民币逾二万元,超过部分,入境旅客应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 七、携带水产品及动植物类产品。 八、有不随身行李。 九、携带总价值逾等值新台币五十万元,且有被利用进行洗钱之虞之物品。 十、有其他不符合免税规定或须申报事项或依规定不得免验通关。 前项第九款所称有被利用进行洗钱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钻石、宝石及白金。 入境旅客对其所携带行李物品可否经由绿线台通关有疑义时,应经由红线台通关。 经由绿线台或经海关依第三条规定核准通关之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得予检查,除于海关指定查验前主动申报或对于应否申报有疑义向检查关员洽询并主动补申报者外,海关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报;经由红线台通关之旅客,海关受理申报并开始查验进程后,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更正。如查获携有应税、管制、限制输入物品或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匿不申报或规避检查者,依海关缉私条例或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