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 10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后修订: 2026-01-30
旅客随身行李物品以在入境之码头或航空站当场验放为原则,其难于当场办理验放手续者,应填具「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向海关申报,经加封后暂时寄存于海关仓库或国际航空站管制区内供旅客寄存行李之保税仓库,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于入境之翌日起一个月内,持凭海关或保税仓库业者原发收据及护照、入境证件或外侨居留证,办理完税提领或出仓退运手续,必要时得申请延长一个月。 前项完税提领或出仓退运手续由代理人办理者,应持同其身分证明文档及该旅客委托书。 第一项旅客寄存之行李物品如属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向海关申报者,入出境时应另依洗钱防制物品出入境申报及通报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填报「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洗钱防制物品入出境登记表」,或以电脑连接传输申报数据,并至海关出境服务台或入境红线台临柜完成申报进程;其出仓退运手续限旅客本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