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 5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后修订: 2026-01-30
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合于本办法规定之范围及限额者,免办输入许可证,经由海关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征、免税捐验放。 入境旅客携带货样、机器零件、原料、物料、仪器、工具等货物,其价值合于本办法所规定限额者,视同行李物品,免办输入许可证,办理征、免税放行。 前二项行李物品属随身携带之单件自用行李物品或合于关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货物,并属于准许进口类者,其价值不受本办法有关限额之限制,并得免办输入许可证。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行李物品属于应施检验、检疫品目范围或有其他输入规定者,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仍应依各该输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