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 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后修订: 2026-01-30
入境之外籍及华侨等非国内居住旅客携带自用应税物品,得以登记验放方式代替税款保证金之缴纳或授信机构之担保。经登记验放之应税物品,应在入境后六个月内或经核准展期期限前原货复运出口,并向海关办理销案,逾限时由海关径行填发税款缴纳证补征之,并停止其该项登记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