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 8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后修订: 2026-01-30
应填具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向海关申报之入境旅客,如有随行家属,其行李物品得由其中一人合并申报,其有不随身行李者,亦应于入境时在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报明件数及主要品目。 入境旅客之不随身行李物品,得于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口,并应于旅客入境后,自装载行李物品之运输工具进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内报关,逾限未报关者依关税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 前项不随身行李物品进口时,应由旅客本人或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报关业者填具进口报单向海关申报,除应详细填报行李物品名称、数量及价值外,并应注明下列事项: 一、入境日期。 二、护照号码、入境证件号码或外侨居留证统一证号。 三、在华地址。 前项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内进口、旅客入境时未在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上列报或未待旅客入境即先行报关者,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相关免税、免证之规定。但有正当理由经海关核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