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 9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后修订: 2026-01-30
入境旅客携带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货物,以厂商名义进口者,应依关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填具进口报单,办理报关手续。 入境旅客携带贵重物品或属保税工厂、科技产业园区、科学园区及农业科技园区事业之货样、机器零件、仪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税货物,得于入境之前预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