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申请登记为保税工厂者,应检具下列文档,向工厂所在地海关办理: 一、申请书:应载明公司名称、统一编号、工厂登记编号、公司地址、资本额、负责人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电话号码及工厂地址。尚未完成工厂登记者,得先检具工厂登记申请证明文档代替工厂登记编号,并于主管机关核准工厂登记后,海关依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勘查前予以补正。 二、特许营业证及其影本各一份;非特许事业者,免送特许营业证。 三、公司章程及董监事名册一份。 四、产品清表一份。 五、工厂、仓库、笨重原料等保存处所及生产机器配置平面图各一份。 六、保税工厂印鉴登记卡。 七、产品生产进程说明书及其各步骤使用原料名称、数量暨工厂原物料管理制度有关数据各一份。 八、最近三年(成立未满三年者,以其存续期为准)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一份。 九、保税工厂之厂房使用执照、建物所有权状与土地所有权状及其影本各一份;如系租赁者,应另检附租赁契约与其影本各一份及厂房所有权人承诺书,载明同意该保税工厂经废止其登记时,其保税物品可无条件继续存放在厂房仓库至少六个月,以供监管海关处理保税物品。 申请登记为保税工厂者,于海关核准登记前,如有先行进口自用机器、设备之需要,得向海关申请临时监管编号,并缴纳进口税款保证金,办理通关手续。 前项保证金,于核准登记为保税工厂后,得向海关申请退还;经否准登记为保税工厂者,海关得径以前项保证金抵缴进口相关税费。 申请厂商设有二个以上之工厂者,得分别就其中一个或二个以上之工厂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但各工厂间有相互提拨原料、半成品、成品之关系或产制外销成品具有连贯性之制造进程者,不得仅就其中部分进程工厂申请登记为保税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