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设有登记合格之工厂,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得向海关申请核准登记为保税工厂: 一、公司财务无累积亏损或申请时前三年(成立未满三年者,以其存续期间为准)平均无亏损者,或虽有累积亏损,其亏损后资本净额仍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或已按扣除累积亏损后资本净额不足新台币五千万元之金额办理增资或提供其他担保。 二、公司之欠税及罚锾已缴清或已提供相当担保。 三、厂区适于管理,设有警卫室,并派员驻守。 四、具备制造外销成品应有之机器设备及完善之安全设施,经海关勘查符合规定。 五、分设之原料及成品仓库,经海关勘查合格。但有不宜仓储之笨重或具危险性之保税物品者,应另设经海关认可之适当保存处所。 六、厂房设施符合第五条所定标准。 七、具备电脑以处理有关保税业务帐册、报表及相关数据。 经依其他法律规定核准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之外国分公司,其实际导入并经登记之营业资金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设有登记合格之工厂者,得依前项规定向海关申请核准登记为保税工厂。 第一项第一款累积亏损之认定,以经会计师签证前一年度之财务报表为准。 海关视实施货物通关自动化管理作业需要,得依实际情形公告要求保税工厂设置电脑及相关连接设备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处理有关保税业务,其作业规定,由海关订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已核准登记之保税工厂未符合第一项第七款规定者,应于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翌日起算六个月内置置完成。
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设有登记合格之工厂,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得向海关申请核准登记为保税工厂: 一、公司财务无累积亏损或申请时前三年(成立未满三年者,以其存续期间为准)平均无亏损者,或虽有累积亏损,其亏损后资本净额仍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或已按扣除累积亏损后资本净额不足新台币五千万元之金额办理增资或提供其他担保。 二、公司之欠税及罚锾已缴清或已提供相当担保。 三、厂区适于管理,设有警卫室,并派员驻守。 四、具备制造外销成品应有之机器设备及完善之安全设施,经海关勘查符合规定。 五、分设之原料及成品仓库,经海关勘查合格。但有不宜仓储之笨重或具危险性之保税物品者,应另设经海关认可之适当保存处所。 六、厂房设施符合第五条所定标准。 七、具备电脑以处理有关保税业务帐册、报表及相关数据。 经依其他法律规定核准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之外国分公司,其实际导入并经登记之营业资金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设有登记合格之工厂者,得依前项规定向海关申请核准登记为保税工厂。 第一项第一款累积亏损之认定,以经会计师签证前一年度之财务报表为准。 海关视实施货物通关自动化管理作业需要,得依实际情形公告要求保税工厂设置电脑及相关连接设备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处理有关保税业务,其作业规定,由海关订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已核准登记之保税工厂未符合第一项第七款规定者,应于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翌日起算六个月内置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