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7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前条申请案件,海关应于书面审查合格之翌日起一周内派员赴厂勘查,经勘查合格之翌日起一周内通知外销工厂洽期办理监管,发给保税工厂登记执照。 保税工厂之公司名称、地址、负责人、营业项目、工厂地址如有变更,或实收资本额减少时,保税工厂应于办妥变更登记之翌日起三十日内检送有关证件影本,向监管海关办理换照手续。但营业项目或厂址变更,应于变更前先报请监管海关核准。资本额增加时,应以书面向监管海关报备,得免单独申请换照,俟其后有其他变更事项或须办理换照时再并案办理。 因公司名称、负责人变更,依第二项办理变更登记之保税工厂,应于核准换照登记之翌日起十五日内向监管海关办理印鉴变更登记、在未办理变更前原印鉴仍得继续使用。 经海关核准登记之保税工厂,应于工厂门首悬挂名牌,其名称为:「财政部关务署××关监管××公司保税工厂」或「财政部关务署××关监管××公司××厂保税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