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10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应于海关接管或制造新产品之翌日起一个月内且产品未出口前,造具产品单位用料清表一式二份,列明产品之代号、名称、规格、数量及所需各种原料之料号、名称、规格或型号、应用数量(实用数量加损耗数量)或实用数量、单位等项,送监管海关备查,必要时海关得予以查核,并要求提出制造进程说明书及其他有利查核之文档。未送监管海关备查,而产品已先行出口者,不予除帐。但出口者如为样品或特殊原因已于出口前检附相关证件,向监管海关申请报备,得于出口之翌日起一个月内送监管海关备查,逾期不予除帐。 保税工厂产品核销保税原料,按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审定之应用数量或实用数量除帐,其以应用数量除帐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之下脚、废料不得另为报废除帐。 海关应于收到第一项规定之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备查后将其中一份发还保税工厂作为核销保税原料之依据。 保税工厂原送之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另造新表,列明原向海关备查或核准文号送监管海关备查,其造送及审定期限比照第一项规定办理。 保税工厂所使用之原料,其价格、性质及功能相近而可相互替代流用者,应于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列明,送监管海关备查。 前项原料如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项目核准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或经财政部公告应课征平衡税或反倾销税之物品,应编列不同料号,且不得替代流用。 产品单位用料清表之适用期限,自送监管海关备查或核准之翌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前应由保税工厂重新造送监管海关备查。 第一项之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及第四项之变更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得经监管海关核准以电子媒体保存备查。但保税工厂所使用之原料,经财政部公告应课征平衡税或反倾销税者,其产品单位用料清表之电子数据应传输关港贸单一窗口供海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