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11-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之自用机器、设备,进口届满五年并逾行政院规定「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年限者,得由保税工厂自行除帐,海关免列帐监管。 保税工厂自用机器、设备,于进口后六个月内无外销实绩者,监管海关应查明实情并限期改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善者,海关得通知保税工厂补缴进口税捐后除帐。 前二项货物订有输入规定者,办理除帐时应检具主管机关同意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