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20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加工外销工厂核准登记为保税工厂后,应于海关指定之接管日期由海关派员会同办理盘存(简称接管盘存)。其盘存之原料、在制品、半成品及成品之进口税捐,准凭保税品盘存统计表(简称盘存统计表)办理冲退税。 已登记接管之保税工厂每年应办理保税物品盘存一次(简称年度盘存)。年度盘存之盘存日期距上年度盘存日期,最短不得少于十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十四个月,其有特殊情形,事先报经监管海关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长。但海关认有必要时,得随时予以盘存。 前二项盘存,事后发现错误或漏列等情事时,得由保税工厂在该项保税物品未动用前向监管海关申请复查,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准予更正。但逾盘存日之翌日起二周申请者,不予受理。 保税工厂应于盘存日之翌日起二个月内,根据盘存清册编制盘存统计表、存仓保税原料及成品结算报告表、自用机器、设备结算报告表、保税原料结算报告表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及成品盘存数折合原料分析清表、出口成品及内销成品折合原料分析清表,送交监管海关备查,必要时予以查核。但如有特殊原因,经申请海关核准者,得延长一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前项送交监管海关备查之各类表报,得经监管海关核准以电子媒体保存备查。但经委托之会计师审核签章更正相关表报内容者,不适用之。 保税工厂年度盘存清册,海关于核定后,得应税捐稽征机关要求,分送各该稽征机关参考。 保税工厂年度盘存得依海关所定方式申请核准实施不停工盘存或假日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