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13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有关保税之帐册及编制之报表,应于年度盘点结案后保存五年;其有关之凭证,应保存三年。 前项有关之凭证,保税工厂于盘存结案后,除报经监管海关核准,以微缩视频、磁带、磁盘片或其他电子媒体等按序摄录,并依规定年限保存者外,原始凭证不得销毁。监管海关依法进行查案时,如需复印凭证及有关文档,保税工厂应负责提供所需复印之凭证及有关文档。 海关因审核或监管需要,除得查阅保税工厂保税帐册、报表外,并得派员持凭公文查阅其他帐册、报表及其他凭证,保税工厂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