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1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应以厂为单位,分别设立原料帐册、成品帐册及自用机器、设备帐册,详细记录进出数量、结存数量等动态数据。如海关认为必要者,并应设立半成品及在制品之动态纪录,以供监管海关随时查核。 前项之帐册、保税工厂厂外加工纪录卡及出厂放行单,以电脑处理者,应将有关数据依第十八条规定之期限输入建档,以备海关随时查核,并按月印制替代原料帐册、成品帐册及自用机器、设备帐册、厂外加工纪录卡及出厂放行单使用明细之表报,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备查。 前项之帐册及使用明细之表报,得经监管海关核准以电子媒体保存备查。 保税工厂厂外加工纪录卡及出厂放行单,以人工登帐方式处理者,使用前均应报请海关验印。 保税工厂进口或国内采购供加工外销用之非保税原料,如系可与其他保税原料相互替代流用者,应一并登列于原料帐,纳入管理范围。 前条第六项之原料及其产制品,应分别设置独立原料及成品帐册,以备监管海关查核。 第六条第四项但书之各保税工厂间,得经辖区监管海关核准实施提拨作业,并应以厂为单位,依提拨物品性质分别设立原料、半成品、成品提拨帐册及提拨总帐,详细记录提拨物品之呼出、拨入及提拨结存数量,以备海关查核,年度结算时各保税工厂应合并办理结算。但依第十二条规定于原料、成品帐已增设提拨专属字段供登载者,得免设立原料、成品提拨帐册。 前项提拨帐册准用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