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第 8-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6-12-21
采用直接扣抵法之兼营营业人,应依下列规定计算营业税额。 一、兼营营业人应将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购买国外之劳务之用途,区分为下列三种,并于帐簿上明确记载: (一)专供经营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应税(含零税率)营业用(以下简称专供应税营业用)者。 (二)专供经营免税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计算税额营业用(以下简称专供免税营业用)者。 (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简称共同使用)者。 二、兼营营业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之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或溢付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专供经营免税营业用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共同使用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x当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兼营营业人购买国外之劳务,应依下列公式计算应纳营业税额,并同当期营业税额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专供免税营业用劳务之给付额x征收率+共同使用劳务之给付额x征收率x当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兼营营业人于报缴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时,应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后,并同最后一期营业税额办理申报缴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调整税额=当年度已扣抵之进项税额-(当年度进项税额-当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当年度专供免税营业用之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当年度共同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x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兼营营业人如有购买国外之劳务者,并应依下列公式调整: 调整税额=(当年度购买专供免税营业用劳务给付额+当年度购买供共同使用劳务给付额x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x征收率-当年度购买劳务已纳营业税额 (三)兼营营业人于年度中适用本条规定计算营业税额之期间未满九个月者,当年度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依本款规定调整之。 五、兼营营业人申请注销登记,依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缴清税款时,准用前款规定办理。 六、兼营营业人于调整报缴当年度最后一期之营业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经会计师或税务代理人查核签证。 (一)经营制造业者。 (二)当年度销售金额合计逾新台币十亿元者。 (三)当年度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合计逾新台币二千万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