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 11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后修订: 2024-12-17
营业人依本法第七条规定适用零税率者,应具备之文档如下: 一、外销货物除报经海关出口,免检附证明文档外,委由邮政机构或依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或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规定经海关核准登记之快递业者出口者,其离岸价格在新台币五万元以下,为邮政机构或快递业者掣发之执据影本;其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仍应报经海关出口,免检附证明文档。 二、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取得外汇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者,为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之外汇证明文档;取得外汇未经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者,为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 三、依法设立之免税商店销售货物与过境或出境旅客者,为经监管海关核准以电子媒体保存载有过境或出境旅客护照或旅行证件号码之售货单。但设在国际机场、港口管制区内之免税商店,其售货单得免填列过境或出境旅客护照或旅行证件号码。 四、销售货物或劳务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用户,除报经海关视同出口之货物,免检附证明文档外,为各该保税区营业人签署之统一发票扣抵联。 五、经营国际间之运输者,为载运国外客货收入清单。 六、销售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者,为销售契约影本。 七、销售货物或提供修缮劳务与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者,除报经海关出口之货物,免检附证明文档外,为海关核发已交付使用之证明文档或修缮契约影本。 八、保税区营业人销售货物与课税区营业人未输往课税区而直接出口者,为销售契约影本、海关核发之课税区营业人报关出口证明文档。 九、保税区营业人销售货物与课税区营业人存入自由港区事业或海关管理之保税仓库、物流中心以供外销者,为销售契约影本、海关核发之视同出口或进口证明文档。 十、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证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