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 13-1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后修订: 2024-12-17
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载运客货出境,经查明或证实各该国并无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捐,或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在其境内之营业予以零税率或免征营业税及类似税捐者,适用本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 前项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华民国境内由代理人支付之进项税额,如进项凭证载明买受人(抬头)为该代理人并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得由该代理人申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