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第 3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6-12-21
本办法所称当期或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以下简称不得扣抵比例),系指各该期间免税销售净额及依第四章第二节规定计算税额部分之销售净额,占全部销售净额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及依法应课征证券交易税之证券之销售额不列入计算。 前项销售净额,系指销售总额扣减销货退回或折让后之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