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1=CCC 号列输入规定栏的代号,表示输入时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向卫福部食药署申请输入查验(分类表 2026-04-01 生效)。陆产食品先看有无 MW0:第 1–24 章标 MW0 不准输入,自用额度不适用。报验在到港前 15 日内或到港后办理,依风险逐批或抽批查验,合格取得输入许可通知;非供贩卖且一般食品 US$1,000 以下、6 公斤内可免申请查验。
F01 是食药署公告的「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中的输入规定代号:CCC 号列标 F01 的货品,输入时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向卫福部食药署申请输入查验(分类表最新版 2026 年 4 月 1 日生效)。从中国大陆进口要先看同一栏有没有 MW0:MW0 是「大陆物品不准输入」的贸易管制,第 1–24 章食品标 MW0 者不能进口;少量免证规定只涵盖第 25–97 章工业产品,自用免验额度也只免 F01 查验、不免 MW0。报验实务:须办理食品业者登录的业者应先完成登录;货物到港前 15 日内或到港后,以查验申请书、产品数据表与进口报单影本向港端口查验机关报验(可委托报关业者代理);数据不全须于通知送达后 30 日内补正,可展延一次 30 日。查验机关依风险采逐批查验、加强抽批(20%–50%)、一般抽批(2%–10%)、逐批查核、验证查验或监视查验;合格核发输入许可通知,不合格可于 15 日内申请复验一次,否则退运、销毁或申请限期改正。非属逐批查验的产品,检验时间超过 5 日、查核或抽样困难、容易腐败等情形,可申请具结先行放行,部分情形须缴完税价格 1 至 4 倍的保证金。非供贩卖且在公告数量内可免申请查验:一般食品价值 1,000 美元以下且重量 6 公斤以内;锭状、胶囊状食品每种最多 12 瓶、合计不超过 36 瓶。免验品不得贩售;要上架贩售须报验并有中文标示。查验费用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规费收费标准》附表计收。
F01 食品输入查验 5 步骤
- 查号列:F01 之前先看 MW0用 CCC 号列查输入规定栏。中国大陆产品若同时标 MW0(大陆物品不准输入),第 1–24 章食品不能进口,报验或自用额度都无法补救;未标 MW0 才进入 F01 查验流程。
- 确认食品业者登录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申请登录始得营业(食安法第 8 条第 3 项)。食药署曾说明,边境查验系统会核对输入业者的登录字号后才受理查验申请;是否属应登录范围,以食药署现行公告为准。
- 到港前后申请查验于货物到达港端口前 15 日内或到达后,填具查验申请书与产品数据表,附进口报单影本,以查验机关指定的电子方式向港端口查验机关申请;可委托报关业者代理,须附委托文档。同一报验案号的报单、号列、品名、成分、厂牌、制造厂与产地须全部相同。
- 配合查核或抽样查验机关依风险采逐批查验、加强抽批(20%–50%)、一般抽批(2%–10%)、逐批查核、验证查验或监视查验。抽中者于存置处所查核或抽样,吊柜、拆柜、搬移等配合费用由报验义务人负担。数据不全须于通知后 30 日内补正(可展延一次 30 日)。
- 取得输入许可或处理不合格合格由边境查验自动化系统核发输入许可通知;不合格可于收受通知 15 日内申请复验一次,否则退运、销毁,或依情形申请限期消毒、改制、改正标示。要上架贩售须有中文标示。
重点数据速查
| F01 定义 | 输入商品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向食药署申请输入查验(食药署 2026-03-24 公告,115-04-01 生效) |
|---|---|
| F02 定义 | 项下商品如属食品、食品器具、容器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食品相关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才须申请输入查验 |
| 陆产食品 | 先看 MW0:第 1–24 章标 MW0 不准输入;少量免证只涵盖第 25–97 章「未准许输入之大陆工业产品」,食品不适用 |
| 申请时点 | 到港前 15 日内或到港后(办法第 3 条) |
| 应备文档 | 查验申请书+产品数据表+进口报单影本(第 4 条) |
| 查验方式 | 逐批/加强抽批 20%–50%/一般抽批 2%–10%/逐批查核/验证查验/监视查验(第 8 条) |
| 补正期限 | 30 日,可展延一次 30 日;届期未补正不受理(第 6、7 条) |
| 具结先行放行 | 非逐批查验产品,检验逾 5 日、查核或抽样困难、易腐败等可申请;部分情形须缴完税价格 1 至 4 倍保证金(第 19、20 条,114-09-01 施行) |
| 不合格 | 15 日内可申请复验一次;否则退运、销毁或申请限期改正(第 23、24 条) |
| 自用免验 | 一般食品 US$1,000 以下且 6 公斤内;锭状胶囊每种 ≤12 瓶、合计 ≤36 瓶;不得贩售 |
| 费用 | 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规费收费标准》附表(审查费、临场费、延长作业费、检验费等) |
法规依据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第 8、30、33、51 条(全国法规数据库)
-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114-08-21 修正)
-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规费收费标准(115-01-27 修正)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第 7 条
- 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 第 3 条(115-02-23 修正)
常见错误与注意事项
- 以为自用 6 公斤内就能寄陆产食品:自用额度只免 F01 查验,第 1–24 章标 MW0 的大陆食品仍不准输入。
- 把免验品拿去卖:免申请查验以「非供贩卖」为要件,将免查验产品供贩卖者,得被停止免查验申请一年(食安法第 51 条第 2 款)。
- 同一报验案号混装不同厂牌或产地:同批产品的报单、号列、品名、成分、厂牌、制造厂与产地须全部相同,否则不受理。
- 补件逾期:补正期限 30 日、只能展延一次,届期未补正即不受理该批申请。
- 具结先行放行后先开卖:取得输入许可前擅自移动、激活或贩卖,保证金没收、一年内暂停具结保管申请,擅自贩卖另可处贩卖价格 1 至 20 倍罚锾(食安法第 51 条第 3 款,对象为食品业者)。
- 生鲜农渔畜产品走海运快递专区:依《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3 条第 2 项第 1 款,进口生鲜农渔畜产品不得在海运快递货物专区通关。
名词定义
- F01
- 输入规定代号:输入商品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
- F02
- 输入规定代号:项下商品如属食品相关用途或含有食品相关物品者,才须依同办法申请输入查验。
- MW0
-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经济部公告)。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第 7 条,大陆地区物品除该条枚举情形(如项目核准)外不得输入。
- 报验义务人
- 输入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等产品的业者(办法第 2 条)。
- 抽批查验
- 依抽验概率抽批,抽中者就该批查核及检验;加强抽批 20%–50%、一般抽批 2%–10%(办法第 8 条)。
- 具结先行放行
- 非逐批查验的产品,报验义务人具结负保管责任后先行通关,存放于指定地点,取得输入许可前不得移动、激活或贩卖(食安法第 33 条、办法第 19–21 条)。
- 输入许可通知
- 查验符合规定后,查验机关经边境查验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核发的通知(办法第 22 条)。
文献引用出处
本题内容引用自好运器自建「海关报关文献索引库」(逾 1,171 份政府法规・官方手册・司法释字・学术文献精读汇编),各笔均附政府/司法一手来源链接,供查证:
- 法规命令 修正「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食品F01/食品器具容器包装F02边境输入查验管制品项表,自115年4月1日生效) 食品F01/食品器具容器F02输入规定表:CCC号列带F01/F02即须食药署输入查验,2026/4/1新版生效。 www.fda.gov.tw
- 法规命令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全文)— 边境查验五大方式逐批/抽批/验批/监视查验与报验进程 台湾食品边境查验的母法,定义逐批/抽批20-50%或2-10%/监视等查验方式与退运销毁进程。 law.moj.gov.tw
- 官方手册规范 食品及相关产品边境输入查验总览(食安法第30条报验义务、F01/F02、不合格退运销毁)— 卫福部 食品边境查验总览:依食安法§30须报验F01/F02食品,不合格依§52公布业者名称并退运销毁。 www.mohw.gov.tw
- 政府研究报告 输入食品实施系统性查核问题之研析 立法院议题研析:输入食品『系统性查核』(海外查厂)制度缺漏——等效性标准、实地查核预算与救济进程之检讨建议 www.ly.gov.tw
- 政府研究报告 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计划效益评估报告(中长程个案计划效益评估委托研究报告) 想查「台湾进口食品安全管理计划的制度脉络、边境查验人力与资源限制、修法与源头管理沿革及量化绩效」就看这份效益评估报告。 ws.nd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