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进口许可与石油输入业申请须知
进口石油要办哪些许可?
要两层许可:先依石油管理法第 8~10 条取得石油输入业经营许可执照(限股份有限公司,并要设置或租用符合安全存量的储油设备),再于每批进口前向经济部能源署取得石油输入同意书(可用书面申办,持照业者也可用在线电子签证)。能源署 2026-07-13 名单上的石油输入业只有台湾中油与台塑石化。没有执照的人,只能依第 13 条枚举的五种情形申请项目进口;制造石化原料的工业另可依第 12 条项目申请输入石油制品作为自用原料。
好运器只提供中国→台湾集运,只有深圳仓与桃园仓,不代办能源署申请或石油报关;本站常见问题也把危险品(易燃易爆)列为台湾禁止进口的物品。本页是法规整理,实际申请以经济部能源署核定为准。
石油进口的两层许可是什么?
石油管理法所称石油,指石油原油、沥青矿原油及石油制品;石油制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轻油、液化石油气、航空燃油及燃料油(第 2 条)。进口这些油品同时受业者资格与逐批同意两层管制:
| 层次 | 名称 | 依据 |
|---|---|---|
| 业者资格 | 石油输入业经营许可执照 | 石油管理法第 8~10 条 |
| 逐批输入 | 石油输入同意书(书面申办,或由持照业者以在线电子签证申办) | 输入规定代号 255、能源署作业规定 |
同意书一证一用
能源署核发的石油输入同意书一证一用,报关数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空运进口以书面同意书通关。
谁可以申请成为石油输入业?
石油输入业的组织、储油设备、申请进程与安全存量规定在石油管理法,规费规定在申请经营石油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 条件 | 规定内容 | 条文 |
|---|---|---|
| 组织 | 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 第 8 条 |
| 储油设备 | 设置或租用符合安全存量以上的储油设备 | 第 8 条 |
| 申请顺序 | 先申请设立许可,公司完成后再申请经营许可执照,领得执照才能经营 | 第 9、10 条 |
| 安全存量 | 不低于前 12 个月平均销售量及使用量 60 日(液化石油气 25 日),总量不得低于 10,000 公秉 | 第 24 条 |
| 规费 | 申请设立经营许可每件审查费 NT$150,000(递件时缴)及证照费 NT$2,000(核发证照时缴) | 规费收费标准第 4 条 |
台塑可以进口石油吗?
可以。能源署 2026-07-13 更新的石油业者名单中,石油输入业列有台湾中油与台塑石化两家,两家同时也是石油炼制业者。名单会更新,以能源署最新公告为准。
哪些油品进口要能源署同意?
依输入规定代号 255,下列八类油品须经能源署同意才能输入(对应 21 个税则号列)。这份清单出自输入规定与能源署作业规定,不是石油管理法本文逐条枚举。
- 轻油
- 原油
- 汽油
- 航空燃油
- 煤油
- 柴油
- 燃料油
- 液化石油气(LPG)
输入溶剂油或润滑油,应在输入后 10 日内报经济部备查;经工业主管机关认定的石化业厂商除外(石油管理法第 12 条)。
每批进口怎么取得输入同意?
持照的石油输入业者在每批进口前,要向能源署申请石油输入同意书;除了一般书面方式,也可以透过能源署在线签审系统申办。依能源署作业规定:
- 在线签审系统只给持照的石油输入业者使用。
- 进口汽油、柴油要先取得环境部(原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核发的进口许可文档,才能向能源署申请输入同意(空气污染防制法第 39 条)。
- 进口轻油要电传成份规格及化验报告给能源署。
- 取得同意书后才向海关报关,报关数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
- 申请输入石油前,应先向经济部缴纳石油基金(石油管理法第 35 条;费率本页未查,不列金额)。
没有执照可以进口石油吗?
不能常态进口。没有石油输入业执照的人,只有在石油管理法第 13 条枚举的五种情形下,才能以书面向能源署申请项目进口(制造石化原料的工业另可依第 12 条项目申请输入石油制品作为自用原料)。第 13 条的五种情形如下:
- 炼油厂试车用油。
- 石化厂试车用油。
- 研究测试用油。
- 国内无产制且无类似规格的特殊用途石油制品。
- 1 公斤以下、随容器包装的汽油、柴油以外石油制品。
能源署作业规定写明在线电子签证限持照业者;项目进口案件仍以书面向能源署申请,不能用在线系统代替。
进口油品要缴哪些税?
油品进口除了关税,还有货物税。货物税条例第 10 条的法定税额如下,行政院得在 50% 以内增减;实际应纳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 油品 | 货物税法定税额 |
|---|---|
| 汽油 | 每公秉 NT$6,830 |
| 柴油 | 每公秉 NT$3,990 |
| 煤油 | 每公秉 NT$4,250 |
| 航空燃油 | 每公秉 NT$610 |
| 燃料油 | 每公秉 NT$110 |
| 液化石油气 | 每公吨 NT$690 |
关税税则怎么查?
依关务署税则开放数据(文件未标示日期,服务器文件时间 2025-04-24),汽油 2710.12.10.00-1、柴油 2710.19.39.00-1、液化石油气 2711.19.10.00-3 的第一栏税率均为 0%,输入规定都列 255。进口前请再以关务署税则查找逐项确认现行数据。
没有执照就进口石油会怎样?
未取得石油输入业执照、也未经项目核准而输入石油,依石油管理法第 39 条处罚:
处新台币 2,000,000 元以上 10,000,000 元以下罚锾,输入的石油没入;致生公共危险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 1,000,000 元以上 5,000,000 元以下罚金。法人犯此罪的,除处罚行为负责人外,对法人也科同一罚金。
可以用集运、快递或邮寄寄汽油吗?
不应这样寄。邮件处理规则第 37 条禁止交寄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险物品;汽油、柴油等八类油品属于输入规定 255、须经能源署同意才能输入的货品,而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3 条排除管制品等货物在海运快递专区通关(该办法没有定义油品是否属于管制品)。没有执照也未经项目核准而输入石油,适用石油管理法第 39 条罚则。
成为石油输入业并进口一批油品的步骤是什么?
1申请设立许可
检附储油计划、销售或使用计划并填具申请书,向经济部申请石油输入业设立许可(石油管理法第 9 条)。
2完成公司设立与储油设备
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设置或租用符合安全存量以上的储油设备(第 8 条)。
3申请经营许可执照
公司设立后,检附公司执照与储油设备相关文档(租用者附租约证明)申请经营许可执照,领得执照才能经营输入业务(第 10 条)。依规费收费标准第 4、13 条,申请设立石油输入业经营许可每件审查费 NT$150,000,于递件时缴纳;证照费 NT$2,000,于核发证照时缴纳。
4准备各油品的前置文档
汽油、柴油先取得环境部进口许可文档;轻油准备成份规格与化验报告。
5逐批取得输入同意
每批进口前向能源署申请石油输入同意书(书面申办,或使用在线签审系统),取得同意书(一证一用)。
6报关并维持安全存量
持同意书向海关报关,数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营运期间依第 24 条维持安全存量。
石油进口常见用语是什么?
- 石油输入业
- 经经济部许可、领有经营许可执照、从事石油输入的股份有限公司。
- 石油输入同意
- 能源署对每批油品输入核发的同意文档;可用书面申办,持照业者也可用在线电子签证申办,一证一用。
- 安全存量
- 石油业者应储备的最低油量,输入业为 60 日(液化石油气 25 日),总量不低于 10,000 公秉。
- 输入规定 255
- 税则号列上的输入规定代码,表示须经能源署同意才能输入。
- 项目进口
- 未持照者在石油管理法第 13 条五种情形下(或石化原料工业依第 12 条),以书面向能源署申请的个案进口。
数据源与查核范围是什么?
以下来源于 2026-09-27 查阅;文档日期与查阅日分开标示,未明示更新日者不补造日期。
政府与官方一手数据
- 石油管理法|文档日期:2023-06-28 修正;第 2 条定义、第 8~10 条输入业资格与许可、第 12 条溶剂油润滑油备查、第 13 条项目进口、第 24 条安全存量、第 39 条罚则。
- 申请经营石油业务规费收费标准|文档日期:2008-06-18 修正;第 4 条:石油输入业经营许可每件审查费 NT$150,000及证照费 NT$2,000。
- 经济部能源署:石油输入电子签证作业|文档日期:2024-03-07 更新;输入规定 255 的八类油品、在线签审限持照业者、汽柴油与轻油附件、同意书一证一用。
- 经济部能源署:石油项目进口申请|文档日期:2025-12-24 更新;未持照者依第 13 条五款情形以书面申请。
- 经济部能源署:石油业者名单|文档日期:2026-07-13 更新;石油输入业名单列台湾中油、台塑石化。
- 空气污染防制法第 39 条|文档日期:2018-08-01 修正;进口汽柴油等燃料应先取得中央主管机关许可文档,才能申请输入同意。
- 货物税条例第 10 条|文档日期:2025-12-30 修正;油气类法定税额,行政院得在 50% 以内增减。
- 关务署海关进口税则开放数据|文档日期:未标示(服务器文件时间 2025-04-24);第 27 章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号列的第一栏税率与输入规定代码。
- 邮件处理规则第 37 条|文档日期:2022-05-27 修正;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险物品禁止交寄。
- 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3 条|文档日期:2026-02-23 修正;管制品等货物不得在海运快递专区通关。
- 好运器常见问题:哪些物品不能寄|文档日期:未标示;本站 FAQ 列出危险品(易燃易爆)属台湾禁止进口物品。
研究文献与国际官方文档
公平交易法对油品市场全面自由化后事业竞争行为规范之研究
报告描述 2001 年石油管理法施行后,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符合安全存量的储油设备即可申请油品输入,领得石油输入经营许可执照后才可经营;属 2002 年情况,现行要件以石油管理法为准。
监察院调查报告(台海情势与台湾粮食自给率案)
报告提到石油依石油管理法,政府储油不低于 30 日、事业储油不低于 60 日;主题是粮食安全,石油只是其中一段。
石油产品自由化与油品市场未来发展之研究
说明台湾油品市场自由化的开放顺序;发表于石油管理法施行前,文中数据只代表当时。
IEA Response System for Oil Supply Emergencies
IEA 会员国须持有至少 90 天净进口量的石油库存;台湾不是 IEA 会员,国内安全存量依石油管理法第 24 条。
本页未查石油基金费率与电子签证是否另收费用,不列任何金额;货物税只列法定税额,行政院是否调整未查。研究文献的数字只代表研究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