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71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为应付国内或国际经济之特殊情况,并调节物资供应及产业合理经营,对进口货物应征之关税或适用之关税配额,得在海关进口税则规定之税率或数量百分之五十以内予以增减。但大宗物资价格大幅波动时,得在百分之一百以内予以增减。增减税率或数量之期间,以一年为限。 前项增减税率或数量之货物种类,实际增减之幅度及开始与停止日期,由财政部会商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