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67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进口货物在输出或产制国家之制造、生产、销售、运输过程,直接或间接领受财务补助或其他形式之补贴,致损害中华民国产业者,除依海关进口税则征收关税外,得另征适当之平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