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68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进口货物以低于同类货物之正常价格输入,致损害中华民国产业者,除依海关进口税则征收关税外,得另征适当之反倾销税。 前项所称正常价格,指在通常贸易过程中,在输出国或产制国国内可资比较之销售价格,无此项可资比较之国内销售价格,得以其输往适当之第三国可资比较之销售价格或以其在原产制国之生产成本加合理之管理、销售与其他费用及正常利润之推定价格,作为比较之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