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70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输入国家对中华民国输出之货物或运输工具所装载之货物,给予差别待遇,使中华民国货物或运输工具所装载之货物较其他国家在该国市场处于不利情况者,该国输出之货物或运输工具所装载之货物,运入中华民国时,除依海关进口税则征收关税外,财政部得决定另征适当之报复关税。 财政部为前项之决定时,应会商有关机关,并报请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