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84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本条处罚对象是报关业者与专责报关人员,不是个人进口人。对进口实务最重要的是第二项的免罚规定:报关业者因报单申报错误,若在海关发现不符、接获走私密报、或通知实施事后审核之前,主动依关税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及第六项所定办法代理纳税义务人或货物输出人申请更正报单,并经海关准予更正者,免依第一项规定处罚。这确立了「主动更正优于被动查获」的时间点界线。
报关业者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变更登记、证照之申请、换发或办理报关业务之规定者,由海关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违规情节重大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报关业务或废止报关业务证照。 报关业者因报单申报错误而有前项情事者,于海关发现不符、接获走私密报、通知实施事后审核前,主动依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及第六项所定办法代理纳税义务人或货物输出人申请更正报单,并经海关准予更正,免依前项规定处罚。 专责报关人员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专责报关人员职责之规定者,由海关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报关审核签证业务或废止其登记。
罚则范围: 约 ¥1,238(NT$6,000)-30,000
报关业者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变更登记、证照之申请、换发或办理报关业务之规定者,由海关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违规情节重大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报关业务或废止报关业务证照。 报关业者因报单申报错误而有前项情事者,于海关发现不符、接获走私密报、通知实施事后审核前,主动依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及第六项所定办法代理纳税义务人或货物输出人申请更正报单,并经海关准予更正,免依前项规定处罚。 专责报关人员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专责报关人员职责之规定者,由海关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报关审核签证业务或废止其登记。
依本条第二项,报关业者因报单申报错误,于海关发现不符、接获走私密报、通知实施事后审核前,主动依关税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及第六项所定办法代理纳税义务人或货物输出人申请更正报单,并经海关准予更正,免依第一项规定处罚。
依本条第一项,报关业者违反关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变更登记、证照之申请、换发或办理报关业务之规定者,由海关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违规情节重大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报关业务或废止报关业务证照。
依本条第三项,专责报关人员违反关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专责报关人员职责之规定者,由海关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命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报关审核签证业务或废止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