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77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依法办理免征、记帐及分期缴纳关税之进口机器、设备、器材、车辆及其所需之零组件,应缴或追缴之关税延不缴纳者,除依法移送强制运行外,自缴税期限届满日或关税记帐之翌日起至税款缴清日止,照欠缴或记帐税额按日加征滞纳金万分之五。但不得超过原欠缴或记帐税额百分之十五。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本条文施行时,欠缴应追缴税款且尚未计征滞纳金者,适用修正后之规定。
罚则范围: 欠税额×0.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