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78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保税工厂之产品、免征关税之原料出厂,或将未依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但书规定补缴关税之自用机器、设备输往课税区者,以私运货物进口论,依海关缉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海关缉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