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75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海关依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规避、妨碍或拒绝提供数据、到场备询或配合调查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配合办理;届期未配合办理者,得按次处罚。
罚则范围: 约 ¥1,238(NT$6,000)-30,000
海关依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规避、妨碍或拒绝提供数据、到场备询或配合调查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配合办理;届期未配合办理者,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