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摄制使用模拟枪弹管理办法|第 3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7-19
影视事业申请进口模拟枪及空包弹,应于进口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档、数据,报文化部核转内政部许可: 一、影视事业设立登记证明文档影本。 二、影视事业负责人之身分证明文档影本。 三、管理人一人至三人;其名单、管理人与影视事业缔结之劳务契约证明文档、管理人之身分证明文档影本、全部期间之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及最近一个月内之户籍誊本;户籍誊本应包括详细记事。 四、管理人由与影视事业有契约关系之第三方事业选任者,应另检附管理人与该第三方事业之劳务契约相关证明文档、影视事业与该第三方事业之契约证明文档、第三方事业设立登记证明文档影本及其负责人之身分证明文档影本。 五、影视摄制企划书。 六、使用模拟枪及空包弹拍摄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使用模拟枪与空包弹拍摄之场次、日期、具体拍摄地点与范围、用户名单,及其枪弹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之安全教育训练规划及说明等。 七、使用模拟枪及空包弹拍摄之场次剧本。 八、申请进口之模拟枪清册,应包括模拟枪名称、型号、枪枝序号、口径、尺寸、照片图说、生产国、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九、申请进口之空包弹清册及空包弹出厂证明文档;其清册应包括空包弹型号、口径、照片图说、生产国、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货品进口同意书申请书。 十一、模拟枪及空包弹使用安全维护计划,应包括具拍摄安全意识与实绩经验之顾问人员名单与其简介、急救、消防安全措施管理与灾害预防规划、紧急应变计划及其他相关证明文档。 十二、其他文化部或内政部指定之文档。 前项各款文档为简体中文或外国语言者,应附详实之正体中文译本。 第一项第三款管理人名单有变更者,应检附变更后之第一项第三款或第四款文档、数据,报文化部核转内政部许可。 经许可进口模拟枪及空包弹者,应依许可期间办理进口;其有天灾、国外法令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致延误进口期限者,得向内政部申请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