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摄制使用模拟枪弹管理办法|第 5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7-19
申请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许可进口;已许可者,应撤销其许可;并得视情节轻重,核定影视事业自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之日起一年至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口: 一、非供影视摄制使用。 二、申请进口之文档、数据有虚伪不实。 三、影视事业或其负责人、管理人、影视摄制相关人员有贩卖、转让、出租、出借、寄藏或意图贩卖而陈列经许可进口之模拟枪、空包弹或其主要组成零件情形。 依前项规定经撤销许可且已进口者,应自收受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退运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