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摄制使用模拟枪弹管理办法|第 2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7-19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影视摄制:指为制作电视频、电视或新媒体戏剧节目之拍摄活动。 二、影视事业:指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登记,从事影视摄制之公司、有限合伙或商号。 三、影视摄制用模拟枪(以下简称模拟枪):指依本条例第二十条之一第二项但书规定,专供影视摄制使用之模拟枪。 四、影视摄制用空包弹(以下简称空包弹):指供模拟枪所使用,为本条例管制之子弹主要组成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