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摄制使用模拟枪弹管理办法|第 6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7-19
管理人应持许可文档,向财政部关务署所属各关办理查验通关;经查验通关后,应由管理人于提领当日集中运送至内政部指定之警察机关(以下简称指定之警察机关)保管。 影视事业应于管理人首次于指定之警察机关提领模拟枪及空包弹至影视摄制地点使用前,将许可模拟枪与空包弹使用拍摄之详细时间及地点范围,以书面通知指定之警察机关及各拍摄地所辖之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并副知内政部。 影视事业使用模拟枪与空包弹拍摄,应于拍摄地点及范围为之。拍摄时间与地点有变更者,应于拍摄三日前,通知内政部、指定之警察机关及变更前后之拍摄地所辖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 影视事业应于当日拍摄结束后,由管理人将模拟枪、空包弹及空包弹壳集中送回影视拍摄地所辖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指定之警察单位保管。但因实际拍摄使用需要致无法于当日送回保管,且于事前报经影视拍摄地所辖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指定之警察单位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