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氟碳化物管理办法|第 2 条|气候变迁|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25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氢氟碳化物:指蒙特娄议定书列管化学物质附件F之物质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包括纯物质与其混合物。但不包含已存在于产品内之物质。 二、产品:指内含氢氟碳化物之商品、组件及含该组件之系统。但不包含保存或运输氢氟碳化物之容器。 三、消费量:指制造量加输入量减输出量后所得之净值乘以各该物质温暖化潜势所得之合计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但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回收再利用、销毁或经蒙特娄议定书决议通过之其他豁免用途数量。 四、核配量:指中央主管机关核予具核配资格之厂商该年度消费总量。 五、制造量:指国内制造量减去在制程中回收或转制成其他化学物质之数量,再减去依蒙特娄议定书认可技术所销毁之数量所得之净值。 六、审核量:指原料用途或回收再利用、销毁或经蒙特娄议定书决议通过之其他豁免数量。 七、使用厂商:指使用氢氟碳化物于制程、填充氢氟碳化物于产品制造或维护之业者。 八、供应厂商:指自行输入、输出、精制或掺配,且供应氢氟碳化物给使用厂商或经销商之业者。 九、运行实绩:指使用厂商与供应厂商之使用量、进口放行量、出口放行量、采购量、库存量、销售量等数据,且具佐证数据。 十、氟氯烃运行实绩:指依氟氯烃消费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之数据。 十一、回收:指自机具、设备或包装容器或产品中收集与贮存氢氟碳化物之行为。 十二、回用:指将回收之氢氟碳化物 经过滤、干燥等基础纯化进程后再使用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