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氟碳化物管理办法|第 3 条|气候变迁|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25
氢氟碳化物之国家消费量基准量为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氢氟碳化物之国家消费量削减时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百之基准量,即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二、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过基准量之百分之九十,即二二○七一.四七七八千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自中华民国一百二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过基准量之百分之七十,即一七一六六.七○四九千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四、自中华民国一百二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过基准量之百分之五十,即一二二六一.九三二一千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五、自中华民国一百三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过基准量之百分之二十,即四九○四.七七二八千公吨二氧化碳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