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氟碳化物管理办法|第 6 条|气候变迁|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25
使用厂商或供应厂商依前条规定申请氢氟碳化物输入或输出核准者,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三月底前检具申请表及下列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其核配资格及一百十四年之核配量: 一、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或营运之相关证明文档影本,供应厂商并应检附出进口厂商资格证明文档影本。 二、冷冻空调业者应检附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影本及冷冻空调工程工业同业公会会员证书影本。 三、消防设备业者应检附灭火器性能检查及药剂更换充填作业专业厂商证书影本或相关证明文档。 四、使用厂商倘有提供氢氟碳化物予维修业者维修其产品者,应一并提报维修业者名单及其营业登记相关证明文档影本。 五、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一年之氢氟碳化物国内采购发票、进(出)口放行单,以及九十八年与九十九年之氟氯烃国内采购发票、进(出)口放行单及其他相关佐证文档。未检具者,其运行实绩视为零。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未依前项规定申请核配资格者及依本办法重新申请核配资格者,得于每年七月底前检具申请表、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与第六款所定文档及前一年度全年与当年度上半年之下列佐证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及后续年度之核配资格: 一、氢氟碳化物国内采购发票或进(出)口放行单。 二、使用氢氟碳化物作为冷媒充填、消防药剂或发泡剂之使用厂商,应检附销售该产品之货物税申报表影本或工程合约影本,如有提供氢氟碳化物予维修业者维修其产品者,应一并提报维修业者名单及其营业登记相关证明文档影本。 三、无前二款佐证文档之使用厂商应检附制程、填充氢氟碳化物于产品制造或维护之说明文档,供应厂商应检附国内使用厂商委托采购之委托文档。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属同一法人之数厂商,应择一代表,依前二项规定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文档有欠缺或不合规定者,厂商应于中央主管机关通知之期限内补正,补正次数以二次为限。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次数超过二次者,驳回其申请。 取得核配资格之厂商,因公司或工厂名称、地址、负责人等有异动者,应于事实发生后六十日内检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或营运之相关证明文档影本,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免重新申请核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