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及申报作业管理办法|第 29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02-03
为使用而持有个人定位无线电示标(Personal Locator Beacon,简称PLB)器材者,应向交通部航港局登录器材识别码、个人及其紧急联系人之联系电话等信息。其器材毁损、汰换或终止使用,或登录信息异动时,亦同。 使用个人定位无线电示标之持有者,经交通部航港局或运行搜救之机关发现有未依前项规定办理登录之情形,应提供器材识别码及个人数据供运行搜救之机关作成纪录通知主管机关,且持有者应办理登录后始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