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及申报作业管理办法|第 28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02-03
应办理封存、监毁、自行销毁或复运出口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遗失或失窃时,器材所有人应即检具警察机关出具之证明文档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切结,向主管机关申请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