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及申报作业管理办法|第 27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02-03
依本办法规定将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复运出口者,应于器材出口后检具下列文档之一,报请主管机关解除列管: 一、海关出口证明联或其他可证明复运出口之文档影本。 二、外国船籍证书或本国发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