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枪外销研发许可及管理办法|第 4 条|警政|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2-15|最后修订: 2024-12-20
符合下列规定之厂商,为专供外销、研发,得逐案向厂商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申请制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模拟枪及其主要组成零件许可: 一、完成前条第三项登记及第四项备查。 二、设有模拟枪及其主要组成零件集中保管库房,并加装防盗、交流与直流两用警铃。 三、设有保存三十日以上之监视录像设备。 四、厂商所属或委托之工厂,已办妥设立或变更工厂登记,增列制造或加工生产模拟枪与其主要组成零件之产业类别及主要产品项目,并于主要产品项目标注模拟枪。 前项申请制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模拟枪与其主要组成零件许可之项目及应备数据如下: 一、外销: (一)申请书。 (二)厂商登记证明文档影本,与所属或委托制造模拟枪及其主要组成零件工厂之登记证明文档影本。 (三)外销订单或证明文档影本;如系外文者,并应检附中文译本。 (四)模拟枪与其主要组成零件型录及中文说明书一式六份:应包含型号、尺寸、图片、产品之平面及立体设计图,并附有比例尺标记等信息。 (五)证明符合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档。 (六)产品加工各工序之协力厂商名称及地址等数据。 (七)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模拟枪与其主要组成零件之厂商名称及地址等数据。 二、研发: (一)前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之文档。 (二)申请输入模拟枪及其主要组成零件者,并应检附前款第四目之文档,申请数量每一型号每次以二枝为限。 (三)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模拟枪与其主要组成零件之厂商名称及地址等数据。 三、输出或输入样品: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文档;每一型号每次以二枝为限。 四、留存样品: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文档;每一型号以十枝为限,每枝之枪身或枪管应烙印或冲印样品字样。 前项文档为影本者,应加盖厂商及负责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