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枪外销研发许可及管理办法|第 5 条|警政|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2-15|最后修订: 2024-12-20
受理前二条申请之机关,应于收受申请书及相关应备数据之翌日起一个月内准驳;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为准驳者,应副知警政署。 申请案件有应补正之事项者,受理申请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前项准驳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