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枪外销研发许可及管理办法|第 3 条|警政|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2-15|最后修订: 2024-12-20
为专供外销、研发而申请经营模拟枪输出入业或制造业,以制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模拟枪及其主要组成零件者,应检附下列文档,向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申请许可: 一、申请书。 二、负责人之身分证明文档影本。 三、厂商名称及所营事业登记预查核准文档影本。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文档,应加盖厂商及负责人印章。 申请人应于收受第一项许可文档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办妥厂商设立或变更登记。 完成前项登记之厂商,应于完成登记一个月内,检附厂商登记证明文档影本,报警政署备查。 第一项厂商申请许可时,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许可: 一、犯故意杀人、重伤害、强盗、抢夺、妨害性自主、掳人勒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人口贩运防制法、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或本条例等案件经判决有罪确定,或犯上开规定以外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二、受监护或辅助声明,尚未撤销。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药品以外迷幻物品之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行为,经二次以上裁定处罚确定。 经许可之厂商,其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起诉者,自起诉之日起,暂停受理该厂商第四条第一项之申请;其负责人经无罪判决确定者,得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
为专供外销、研发而申请经营模拟枪输出入业或制造业,以制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模拟枪及其主要组成零件者,应检附下列文档,向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申请许可: 一、申请书。 二、负责人之身分证明文档影本。 三、厂商名称及所营事业登记预查核准文档影本。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文档,应加盖厂商及负责人印章。 申请人应于收受第一项许可文档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办妥厂商设立或变更登记。 完成前项登记之厂商,应于完成登记一个月内,检附厂商登记证明文档影本,报警政署备查。 第一项厂商申请许可时,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许可: 一、犯故意杀人、重伤害、强盗、抢夺、妨害性自主、掳人勒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人口贩运防制法、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或本条例等案件经判决有罪确定,或犯上开规定以外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二、受监护或辅助声明,尚未撤销。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药品以外迷幻物品之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行为,经二次以上裁定处罚确定。 经许可之厂商,其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起诉者,自起诉之日起,暂停受理该厂商第四条第一项之申请;其负责人经无罪判决确定者,得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